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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表示,國防部後又提出標示、外觀、抗彈性能測試等問題,導致首批貨品遲未驗收,為免第2批貨無所依循,要求應展延履約期限並暫停執行,然國防部竟以逾期交貨為由,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加計20%逾期違約金共6160萬元,雖未交貨部分已合意解約,但不可歸責大同,請回返回6160萬元。
國防部主張,大同因貨品有諸多瑕疵而無法通過驗收,產品也遲未給付,造成機關不得不先挪用製作防護頭盔、較高等級抗彈纖維布,而支出較高成本,確實受有損害;另契約不同意廠商供應陸製品,而大同也承認纖維布原料是由中國進口,除非符合實質轉型規定,否則即會認定纖維布產地為中國,但大同遲遲未提供實質轉型的相關資料。
北院認為,雙方對纖維布產地有不同意見,但衡量兩岸對立關係及敵對情勢,使用陸原料製作軍用聘確實對國安有所疑慮,國防部透過契約拘束並要求提供證明,屬合理之舉;大同參與投標時應發現問題,卻未釋疑仍投標,應自負風險,駁回大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