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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等3人分別在位於台中市霧峰區、台南市新營區及屏東縣東港鎮的住處,使用筆記型電腦上網上課,有1男1女學生,於同日10時50分許至11時下課期間,在住處發生性行為,但因視訊虛擬背景設定不當,2人性行為過程經由鏡頭傳送至課程平台。
郭男等3人分別用電腦錄影約2分鐘、手機錄影約10秒鐘及截圖4、5張,傳送至有9人的手機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事後3人又各自將訊息收回。
案經國防大學委託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進行內部法紀調查後,郭男等3人自行前往桃園憲兵隊自首,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3人年紀尚輕,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素行良好,判處拘役10日至40日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