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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指出,「緊急狀態」是非常法律狀態中的極端事例,會對一國的政治、經濟和個人權利產生極大影響,只有不得已才會採取,地方政府無權擅自宣布該地進入緊急狀態,若依此理,很多地方政府的規定根本無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相關條例。
趙宏認為,疫情防控期間,個人為公衛目的積極配合政府,不代表政府就可以隨意啟動嚴苛的懲戒機制,簡單粗暴的防控政策不僅於法無據,還會激發起人民的反感和抵觸,也根本無助於實現《傳染病防治法》所設定的「依靠科學、依靠群眾」目的。
趙宏也提到,常態化核酸檢測帶來的法律風險不少,首先是政府耗費的經濟和人力成本巨大,預算卻處於黑箱之中讓公眾難以監督;其次是因巨大的市場規模和利益驅使導致的造假事件頻傳;最後則是常態化核酸檢測對人民造成的沉重負累,政府為推行也須付出高昂執法成本,以上種種問題都應促使思考,如何科學確定檢測頻次和篩查範圍,而不致使核酸檢測經由常態化,滑向「資源浪費、收效甚微的過度化」。
值得注意的是,這篇文章公開質疑中國多地的疫情防控政策,卻能在媒體公開發表,加上防疫「九不准」也在同天宣布,也同樣登上新聞熱搜,引發中國民間聯想,即北京未來防疫政策是否將有所變動,又或只是北京中央諉過於地方,而採取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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