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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開庭時,參審員好奇鄭小康跟翁茂鍾是什麼關係?鄭說,因參加友人子女婚宴,與同桌的留日返國企業家第二代翁茂鍾認識。之後,他要請陳姓友人吃飯,陳問翁能不能一起,那是第2次偶遇翁。鄭表示,當時翁說有餘布打算製成襯衫,當公關品送給席間人士,在座人士都客氣謝謝翁,直到收到第2件襯衫才覺得不妥,打給翁要翁「不要再送了」,因翁說「襯衫約300元,價值不高,請別嫌棄」,基於禮貌就沒退,怎知後續還是不定期收到襯衫,是他「太輕忽了」。
對於遭疑未迴避且在宣判後主動打給翁,鄭解釋,當時剛從最高行政法院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本不知道怡華公司的老闆,跟送襯衫的佳和老闆都是翁茂鍾;因怡華另一個案件也敗訴,基於曾有數面之緣,才打給翁勸說「經營公司要守法」。鄭數度道歉,稱事發至今已有深切反省,對監察院及司法院的指教虛心接受。
監察院主張,鄭的違失行為包含2005、2006及2008年與翁3次宴飲,至2015年9月止共收12件襯衫,未迴避2件翁的案件,宣判後致電翁,以最後違失行為計算,沒有超過追懲時效,且時間橫跨《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應以一體性評價,不能切割新法及舊法。法官諭知辯論終結,定7月8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