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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民事庭認為,柯以柔婚後才知道郭宗坤真正的學歷,並對郭長期吹噓浮誇的言行甚不苟同,難以溝通相處;柯見家中幼兒漸長,居住空間不敷使用,慮及郭男財務狀況惡劣,因此與母親合力購買新屋,郭男卻提議採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後,即揚言獨居,經柯女多次邀約共住新屋,郭男仍拒不同居。
高院指出,郭男婚後屢與女子傳桃色曖昧,經柯女嚴正警告仍未能謹守男女交往分際,與餐廳日籍女員工出雙入對,過從甚密,嚴重撕傷婚姻關係,踐踏柯以柔對幸福婚姻美滿生活的想像;因該段婚姻破綻發生,均可歸責郭宗坤,柯以柔依《民法》規定請求離婚,應予准許;又柯女因婚姻破裂受有精神上痛苦,且為無過失方,請求40萬元賠償也應准許。
郭男、柯女所生3名未成年子女,自幼由柯以柔照顧,高院綜合考量後,認為判給柯以柔單獨行使較妥適,且郭男應按雙方約定的金額給付扶養費至未成年子女分別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