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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說明,華視於7時許於畫面下方快訊播出11則台海戰爭及天然災害相關訊息,時值烏俄戰爭敏感時刻,易引發全民不安情緒,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 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1項第 2 款規定,核處50萬元。
華視新聞資訊台節目於9時34分、 36 分許於畫面下方快訊播出 3 則災害相關訊息,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 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50萬元。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外部專家審議會認定華視屬於嚴重違規,依廣電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最重可處200萬元,但衡量華視在過去2年內無違規紀錄,且發生誤報事件之後積極處理更正善後工作,因此最終2件違規決議以案各罰50萬,合併1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