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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表示,《法官法》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不以執行職務的行為為限,蔡已不具「法官適任性」,就算第一審判決有缺失,「結論仍妥適」,應該維持,駁回蔡的上訴。
蔡政佑因介紹在醫院任職的巫姓友人認識同辦公室的曾姓女法官,但不知道2人相識後進而交往。2020年5月25日午休時段,蔡趁獨自在辦公室的機會,偷看曾女電腦內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巫男稱曾女「老婆」,懷疑2人「婚外情」,他立刻用手機翻拍曾、巫的LINE對話,向院長檢舉。
直到桃園地院行政調查時,曾女赫然發現遭偷拍,她向法院舉證,澄清自己與巫男均已無婚姻關係,沒有不當交往。事後曾女為抓出偷拍者,自行架設微型攝影機,沒想到在同年6月17日拍到蔡二度偷拍她的電腦。曾姓女法官提起妨害秘密告訴,去年10月,蔡遭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