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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蘇婦妹妹年紀增長,開始無力遠赴台南看望失智的姐姐,因此於2018年時,委託楊弼勝,把姐姐轉回高雄另間安養中心,並表示後續會存127萬元到姐姐的帳戶,作為她的照護費用,同時將存摺、印章等交給楊保管,允諾未來如果錢不夠用,將使用「以屋養老」方式,把蘇婦名下的房產拿去銀行借款,支付後續的安費中心費用。
豈料,楊男後來生意失敗,急需大量現金,竟趁著保管里民存摺的機會,將帳戶裡的129萬全部盜領光,拿去清償債務,儘管如此,仍無法還清欠債,導致他再與妻子合謀,以假買賣方式,將房產也一同過戶,後續再向銀行抵押借款420萬元。
直到安養中心因被欠費,聯繫上蘇婦的妹妹,全案才曝光;地院審理期間,楊男雖承諾賠償350萬元,並獲得蘇婦妹妹原諒,但法官認為,楊男受託照顧里民,本應善盡忠實義務,卻辜負他人信任,私吞數百萬元,考量對家屬、里民造成的衝擊,因此依偽造私文書罪判楊徒刑1年,蕭女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可上訴。(編輯:陳苾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