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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2012年間發起捍衛消防員工作權益遊行活動,事後被記42支申誡後遭免職,徐認為,消防局將他解聘違憲,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徐聲請釋憲,主張《警察人事條例》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規定不同,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基於「懲戒一元化」原則,免職的懲戒權應為司法院掌管而非行政機關,相關規定賦予行政長官免職權,已屬違憲。
經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內政部長徐國勇親上憲法法庭,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而憲法第83條的用詞則是「任用」,可見「免」是更加明確化的憲法原則,行政主管若放棄管理權,會讓警、消陷入一個不確定的狀況,影響社會治安、救災。
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一年內累計滿2大過免職規定,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規定,尚無牴觸。
大法官考量,警消業務性質特殊,及時汰除違紀已達2大過的警消,具有追求重大公益目的,以保護人民;行政機關最貼近第一線警消,最了解同仁表現,適合做成第一次的獎懲審查,司法機關做為救濟機關,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人事權,行政免職規定並未違憲。
另基隆林姓消防員因犯下刑案,年終考績得到丁等,被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他不服打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影響到行政、司法、考試三權的憲法權力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認為,歷來司法院解釋都承認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併行,判公務人員考績法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