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石斑魚禁藥門真相!2運搬船各重罰15萬 移送檢調偵辦

▲漁業署追查發現,遭通報的2艘活魚運搬漁船申報不實,依法各開罰15萬元,且申報不實涉違《刑法》,移請檢調偵辦。(示意圖/記者張塵攝,2020.06.23)
▲漁業署追查發現,遭通報的2艘活魚運搬漁船申報不實,依法各開罰15萬元,且申報不實涉違《刑法》,移請檢調偵辦。(示意圖/記者張塵攝,2020.06.23)

記者許若茵/台北報導

中國海關總署10日片面宣布,自13日起,暫停台灣石斑魚輸入中國。漁業署追查發現,遭通報的2艘活魚運搬漁船申報不實,依法各開罰15萬元,且申報不實涉違《刑法》,移請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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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中國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發函表示,去年以來,中國海關多次從台灣地區輸出石斑魚中檢出孔雀石綠、結晶紫禁用藥物,還檢出土黴素超標,決定自6月13日起暫停台石斑魚輸入。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15日晚間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說明,原受通報的3家養殖場均稱並未供貨,2艘活魚運搬漁船承認有另11家漁場供貨,可能有涉及謊報或是漏報等情事。

今漁業署解釋,兩岸雙方早於98年簽定「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提供兩岸農產品貿易檢疫檢驗聯繫溝通平台,惟雙方並未就石斑魚輸中國地區是否施行登錄場機制進行協商。

漁業署強調,為確保我國石斑魚安全無虞並希望符合中國大陸檢疫檢驗規定以順利輸銷,即於103年訂定「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輔導有意願的養殖漁民依要點辦理登錄管理作業,並公告「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合格登錄名單」,持續透過聯繫溝通平台提供予中國大陸,惟迄今中國大陸並無回應是否採行合格登錄場機制,故我國所有養殖場生產的石斑魚符合中國大陸的檢疫檢驗規定者,均如常出貨。

漁業署表示,我國漁船運搬養殖活魚至中國大陸地區均依「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取得作業許可,漁船出港前需申請當航次裝卸清單,內容需載明當航次共同合作運搬養殖漁民、及其生產養殖活魚種類及運搬數量。

漁業署透露,「海○」及「金○○26號」等2艘漁船曾110年底發生類此事件,漁業署已依法核處「海○」漁船3次合併新台幣18萬元及「金○○26號」漁船新台幣6萬元罰鍰有案。

漁業署強調,本次2漁船再次違規,已嚴重損害我國水產品內外銷形象,亦影響廣大養殖漁民及相關周邊產業生計,故加重處分罰鍰金額至最高新台幣15萬元。另就其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爰將全案事證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漁業署提到,我國石斑魚養殖產業發展逾40年,會視本次事件為轉機,整體產業結構及產銷作業流程確有必要重新檢討,由於與產業溝通及瞭解產業界實務上困難點需要時間,管理與查驗介面亦須時間進行開發,且須針對相關法規進行檢討修正,將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座談,凝聚產業共識與決心,提升養殖管理及輔導量能,希望未來產業能維持品質與安全,配合當前養殖振興及冷鏈等政策,以因應國內外市場需求,輔導調整產業轉型並開拓新市場,讓國內外消費者均可品嚐我國優質且安全無虞水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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