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法評會指出,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周靜妮曠職高達42天2小時,明顯違背法官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之誡命;去年11月23日值班,卻以想睡覺「沒辦法很清醒的爬起來」、「帶媽媽去打營養針」等理由,任意違反即時訊問規定,不重視人權,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當事人權益。
另外,周靜妮未事先請假致少年保護官無法採尿、延滯大量案件、保護令案件累積多達55件、出勤狀況不正常影響合議庭審案、至2022年1月底遲延案件多達12件等情事,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各項法律規定暨法定程序作為。
法評會認為,周靜妮對審判業務毫無用心,置當事人權益於無物,顯不適任法官職務,應無疑義,她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之態度任職,實難令全國納稅人接受,據此認定,周靜妮不僅不適任法官一職,也不應擔任公務員,審酌受評鑑法官之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且所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危及司法公信甚鉅,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