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42天、延遲審案 女法官第二次被移送懲戒

▲苗栗地方法官周靜妮遭法評會移送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圖/翻攝自Jin Chin YouTube)
▲苗栗地方法官周靜妮遭法評會移送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圖/翻攝自Jin Chin YouTube)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苗栗地院法官周靜妮先前因要求涉案少年自打嘴巴等事件,已遭移送懲戒,結果又被查出,她曠職高達42天等違失問題,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後,日前決議將周靜妮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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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靜妮因有多項不當及違失行為,今年3月18日遭苗栗地院具狀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

法評會指出,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周靜妮曠職高達42天2小時,明顯違背法官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之誡命;去年11月23日值班,卻以想睡覺「沒辦法很清醒的爬起來」、「帶媽媽去打營養針」等理由,任意違反即時訊問規定,不重視人權,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當事人權益。

另外,周靜妮未事先請假致少年保護官無法採尿、延滯大量案件、保護令案件累積多達55件、出勤狀況不正常影響合議庭審案、至2022年1月底遲延案件多達12件等情事,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各項法律規定暨法定程序作為。

法評會認為,周靜妮對審判業務毫無用心,置當事人權益於無物,顯不適任法官職務,應無疑義,她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之態度任職,實難令全國納稅人接受,據此認定,周靜妮不僅不適任法官一職,也不應擔任公務員,審酌受評鑑法官之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且所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危及司法公信甚鉅,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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