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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同一天23時許,警員劉育賢擔服取締交通違規勤務,在旗津三路上看見陳男搖晃地騎乘電動自行車,警方上前盤查聞到酒味,陳男再度拒測,6小時內2度被員警查獲。
旗津所副所長黃慶仁表示,陳男酗酒性導致慢性病症纏身,仍不見收斂飲酒習性,,雖然陳男兩次都以拖待變,仍然被立場堅定的員警當場掣單舉發並查扣車輛。陳男騎乘機車拒測罰18萬元,另騎乘電動自行車拒測罰2千4百元,算一算2次拒測至少要付出18萬2千4百元的代價。
鼓山分局長蔡鴻文呼籲,新酒駕處罰規定已修法通過實施,除加重罰則外,對於10年內酒駕累犯交通局也會公佈行為人的相片個資,個人及其家人均會為其酒駕行為而名譽蒙羞,且可能使多個家庭破裂,呼籲民眾切勿酒駕上路,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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