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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表示,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就可能被抽中,代表沒有設年齡上限;另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等消極資格。
司法院表示,張女士雖被列入複選名冊,其女兒就向法院申告母親年屆101歲,且居住在安養院,但因張女士沒有法定不得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所以仍被列在複選名冊內,後續才又接到法院寄發邀請擔任候選國民法官的通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2項規定,國民有參與審判的權利與義務,所以法院抽選備選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與相關資格審查,都會以嚴謹慎重的態度為之。
司法院表示,《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範精神,民眾如符合拒絕參與審判的事由(如年滿70歲以上),且依法拒絕參與審判,當有不參與審判的權利,為能在維護國民參與審判權利同時,也避免過度影響國民生活,將於制度正式實施前,儘速於施行細則擬定相關配套,研究是否可於認定國民符合法定拒絕參與審判情形,就可於更早的階段予以排除,以資因應。
司法院表示,非常感謝這位民眾提出意見,也對造成民眾若干不便表示歉意。另也提醒所有國民,在國民法官制度實施前的模擬期間,各法院是以邀請的方式通知國民到庭參與模擬審判,我們誠摯歡迎國民踴躍參與、體驗;民眾接獲通知後,如果評估認為確實有參與的困難,也可以向法院表明,請不用過度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