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感染增多!羅一鈞:解隔3個月內「符合2條件」可通報

▲指揮中心今(1)日表示,疑似重複感染個案日漸增多,因此訂定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圖/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今(1)日表示,疑似重複感染個案日漸增多,因此訂定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圖/指揮中心提供)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日表示,由於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疫情於社區廣泛流行以來,疑似重複感染(reinfection)個案日漸增多,本中心經專家會議決議,訂定「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以利醫界對符合重複感染定義之病例進行適當處置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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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說明,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已解除隔離治療之COVID-19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SARS-CoV-2檢驗。惟如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

(一)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二)後續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二、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SARS-CoV-2 RT- PCR檢驗陽性且Ct值< 30或抗原/核酸快篩檢驗陽性:

(一)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二)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指揮中心指出,重複感染個案之PCR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SARS-CoV-2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編輯:陳苾暐)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加強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國外入境後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0800-001922」,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同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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