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河一死三重傷車禍判7年10月 檢方不服擬提上訴

▲酒駕車禍造成林姓男子一家四口,妻子死亡、林男及兩名女兒重傷,車禍現場一片狼藉。(圖/翻攝畫面)
▲酒駕車禍造成林姓男子一家四口,妻子死亡、林男及兩名女兒重傷,車禍現場一片狼藉。(圖/翻攝畫面)

記者鄭婷襄/高雄報導

38歲的黃子洋在去年12月26日,酒後開著BMW,在高雄愛河旁的河東路撞上正要過馬路的林姓男子一家四口,造成妻子死亡,林男及兩名女兒重傷的嚴重車禍,被依殺人罪起訴,但高雄地院今(1)日認為沒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改依酒駕致死罪判處7年10月,判決一出,不但被害家屬認為判太輕,檢方也對判決不服,擬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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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指出,基於秉持法務部「酒駕零容忍」之堅定立場,如有不法一定嚴辦重懲,所以檢警於案發後,全力偵辦縝密蒐證,被告黃子洋酒測值高達1.24毫克,造成被害家庭一死三重傷,檢方將黃子洋飲酒駕車肇事前後的歷程完整調查,偵查中亦聆聽被害家屬意見,以最重之殺人罪嫌起訴,最重將面臨10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死刑等重刑,請求法院從嚴從重論罪處刑,以資儆懲。

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黃子洋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檢察官雖另訴殺人罪,惟經審酌黃子洋行車速度、煞車痕等證據,難認有不確定之殺人犯意,故不構成殺人罪,而酒駕致死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合議庭審酌黃子洋造成的損害嚴重,但已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僅因有事實上之困難(如不動產尚有抵押債務、另有租約),無法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前科素行、家庭狀況、經濟情狀及告訴人、公訴人意見等一切情狀,從重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高雄地檢署指出,被告黃子洋具有不確定故意之殺人犯意,起訴書均已詳實論證與敘明,並以最重之殺人罪嫌起訴,對於法院改以酒駕致死罪從輕認定,高雄地檢署表示,非常令人遺憾,雄檢擬於收受判決後研悉理由,並參酌被害家屬所提之意見,依法提起上訴,以求妥適裁判,維護司法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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