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效應 中國9月起向境外提供數據須先送審

▲滴滴出行去年赴美上市引發中國政府對數據外流的疑慮,中國網信辦規定今年9月起,在4種情況下向境外提供數據須先向官方申請「安全評估」,包括掌握100萬人或累計提供10萬人以上訊息者。(圖/翻攝自滴滴出行)
▲滴滴出行去年赴美上市引發中國政府對數據外流的疑慮,中國網信辦規定今年9月起,在4種情況下向境外提供數據須先向官方申請「安全評估」,包括掌握100萬人或累計提供10萬人以上訊息者。(圖/翻攝自滴滴出行)

文/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8日電)滴滴出行去年赴美上市引發中國政府對數據外流的疑慮,中國網信辦規定今年9月起,在4種情況下向境外提供數據須先向官方申請「安全評估」,包括掌握100萬人或累計提供10萬人以上訊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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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公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指「辦法」是落實「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數據出境規定的重要舉措,進一步規範數據出境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數據出境活動包括數據處理者將在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傳輸、存儲至境外。

「辦法」規定在以下4種情況,數據處理者將數據出境前需先向當局申報進行安全評估:一、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二、關鍵訊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訊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

三、是自去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訊息或1萬人敏感個人訊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四、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

「辦法」指出,數據出境安全的評估重點,主要根據數據出境的目的、範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數據安全保護政策法規,對出境數據安全的影響,及境外接收方的數據保護水平是否達到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

出境數據的規模、範圍、種類、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後遭到篡改、破壞、泄露、丟失、轉移或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等的風險,以及數據安全和個人訊息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是安全評估的重要方向。

國家網信部門受理申報後,會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網信部門、專門機構等進行安全評估。

「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結果有效期為2年。違反規定者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當局於去年滴滴出行赴美上市後,祭出「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中國網路業界私下稱為「滴滴條款」。(編輯:陳沛冰/周慧盈)1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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