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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不服提起訴訟,主張性騷擾申訴案件程序有瑕疵,違反兩造委任經理人契約書約定,且他已完成分行建置,並達成聘任當時約定業績標準,銀行逕於2年委任期間屆滿前違法解任他,使契約提早終止,請求給付報酬共273萬7802元。
台北地院日前認定,廖男逾越職場分際,忽視女方感受,分別對3名女同事突然牽手及握手2分鐘,及言語騷擾,缺乏對異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確實屬於性騷擾,銀行處理申訴案程序、調查、評議組織均無不法,做出的解任處分沒有違誤,判廖男敗訴,銀行免賠。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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