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背信難懂!林鴻明掏空金尚昌 檢讚更二審最佳判決

▲宏國關係企業副董事長林鴻明,因掏空金尚昌10億,被判8年定讞。(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許家禎攝,2022.2.18)
▲宏國關係企業副董事長林鴻明,因掏空金尚昌10億,被判8年定讞。(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許家禎攝,2022.2.18)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涉掏空「金尚昌」10億元資產,案件纏訟10年,二審還一度判他無罪,直到更二審法官紀凱峰直指,林鴻明犧牲公司和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又未據實揭露,合併判處8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更二審判決深具參考價值,非一般抽象籠統的學術見解,未來將是特別背信罪的重要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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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表示,《證券交易法》背信罪的判斷關鍵,在於違反受託人義務中的「忠實義務」。而「忠實義務」之核心,在於公司負責人在利益衝突下,仍應專務謀求「公司最佳利益」,不得犧牲「公司最佳利益」滿足「私利」。倘公司負責人之決策,是為牟取「私利」而犧牲「公司最佳利益」,即屬刑事背信。

林達說,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的判斷關鍵,不在於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是否相當,而在於交易雙方有無經過「公平對等磋商程序」;假如交易條件實質上為「交易的一方所片面獨斷決定」,另一方僅能是「聽命順從的附庸傀儡」,整體交易過程沒有經過「公平對等磋商程序」,即屬不合營業常規交易。

更二審認為,被告林鴻明是金尚昌的實際負責人,但他先藉由自己私設的啟揚公司,以低價取得中聯信託對金尚昌的債權,又藉由同時掌控金尚昌及啟揚之便,在未經「公平對等磋商談判」之下,使金尚昌與啟揚締結不利益之「以物抵債」契約,使金尚昌將水仙段土地移轉給自己的啟揚公司。

更二審指,抵債時,卻以較高的債權帳面價值作為抵償計算基礎,而不是以自己實際支付的低價作為抵償計算基礎,因此達到少付款給金尚昌之目的,亦即犧牲金尚昌「公司最佳利益」,該利益則歸由自己的啟揚公司享受,屬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背信行為。

林達表示,從檢方起訴、原審、最高法院、高院更一審,都不是從「犧牲公司最大利益滿足私利」的「違背忠實義務」角度來判定背信,所以一直沒發現被告真正的背信行為是,用高價的債務帳面價值,而不是用自己實際支付的低價,來作為債務抵償計算基礎,都誤把「被告故意高估土地價值」當成是背信。

林達說,事實上,高估土地價值是對金尚昌公司有利,怎麼會是背信呢?很明顯都是因為沒弄清楚所以搞錯了,甚至高院還有一次是判無罪。假如一開始就抓準是從違背忠實義務的角度來看背信的話,就比較能夠看得出來被告真正的背信行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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