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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男明示拒絕接受酒測,經員警告知李男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後,當場對李男酒駕拒測、危險駕駛(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及無照駕駛等違規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其駕駛之汽車。
警方指出,李男於10年內已7度酒駕遭移送,且亦曾拒絕酒測,為酒駕累犯;此次李男雖然選擇拒絕酒測,但依據現行規定,於十年內第二次酒駕拒測者需處新臺幣36萬元罰緩,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照(三年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其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為危險駕駛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