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前副典獄長涉性侵「判刑定讞」!聲請再審遭駁回

▲前宜蘭監獄林姓副典獄長被控藉詞民俗療法治療,以手指性侵女同事,遭判8年徒刑定讞。(圖/翻攝自google map)
▲前宜蘭監獄林姓副典獄長被控藉詞民俗療法治療,以手指性侵女同事,遭判8年徒刑定讞。(圖/翻攝自google map)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前宜蘭監獄林姓副典獄長被控藉詞民俗療法治療,以手指性侵女同事,遭判8年徒刑定讞。林男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高院審理後,日前認定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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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指控,林男於民國104年7月間三度趁她獨自加班之際,藉詞以民俗療法幫她治療痠痛為由,要求她俯臥或仰躺,卻趁按壓患部時指侵下體。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林男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有罪。二審指出,改判理由在於女方多次作證內容並無明顯不同;林男並無醫療或經絡理療相關證照,所稱想要緩解女方身體不適的推拿按壓方式,不是必要的。

二審也認為,依女方2名同事證詞及女方的精神鑑定、心理諮商時所呈現的心理、精神狀態,均可認定女方確實因遭性侵害而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二審認定,林男與被害人有副典獄長與科員的長官與部屬關係,但犯罪手法並非以長官權勢讓部屬不得不從,而是騙女方做經絡理療,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林男上訴,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林男遭判賠新台幣120萬元確定。

林男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主張被害人在案發後仍數次向他購買推薦的梅精,案發時並未當場反抗,且於後續的司法偵審過程陳述,有前後不一情形,無法證明被害人的創傷反應是因遭性侵害而起。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認為,林男僅憑一己的主觀意見,就原確定判決已明白論斷的事項,再次爭執,經審核,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的評價結果,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本於職權認定事實的適法妥當性,裁定駁回他的聲請。(編輯:李錫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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