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庫供學術研究 欠監督機制違憲3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司法院新宣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司法院新宣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基於醫療、衛生目的及必要性,去識別化後,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可使用人民的健保個資,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等7人拒絕提供,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2)日認為,目前有關個人健保資料提供第三人利用的相關程序,並無法律明文規定,也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判決違憲,應於3年內修法或訂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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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之目的使用健保資料,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牴觸憲法保障的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但憲法法庭認為,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對外提供利用等,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或制定專法明定之。健保署長李伯璋受訪表示,將依判決意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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