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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要件,法務部表示,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係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重點二,增列淘汰事由(修正條文第18條),法務部表示,增訂「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淘汰事由,強化機關考核權限,降低返家探視之制度性風險;增訂「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淘汰事由,確保外役監受刑人均能適於外役作業;受刑人有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的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之情形,均須立即淘汰,收回已得的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重點三,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修正條文第21條),法務部表示,增列「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作為返家探視之的申請要件,加強外役監審查義務,確保返家探視制度效益與社會安全需求達於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