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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發覺後報警處理,捷運警察隊根據監視器畫面查獲房男,移送法辦。房男偵訊時坦承犯案,被台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審酌房男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被害女子受害程度等情狀,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房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台北市捷運警察隊指出,民眾在捷運站或車廂內遇偷拍或騷擾,現場務必冷靜別慌張,可立即大聲制止或大聲呼喊求救吸引路人或站務員注意,另於車廂內可按下緊急對講機求助或撥110報案,警方將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置。(編輯:李錫璋)11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