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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文妻認為桃園八德區公所怠於維護行道樹,導致其輕易倒塌造成憾事發生,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故請求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撫養費共837萬679元。
但八德區公所卻指出,事故發生在凌晨風雨正強大的時候,行道樹倒下無從採取足以防止危險發生之具體措施,並提出區公所每月都有委託廠商固定進行巡視,均未見異常,褐根病亦無法從外觀察覺而防範,因此認定事故發生與此無因果關係。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仍有事實待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但更一審認為,該行道樹倒塌屬於不可抗力因素的突發事件,八德區公所也是在當天下午由警方通被才得知此事,無法認定八德區公所對該行道樹有設置或管理方面的欠缺責任,故無國賠責任。(編輯:陳苾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