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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立刻要求當面處理,但房東卻避不見面「全權交給房仲洽談」,後來經房仲協商,房東才願意讓他們繼續承租。但原PO仍想申請補助「有需要房東同意嗎?還是告知即可」。

但也有人認為「看大家留言知道為何台灣租屋還是一片黑市,要申請補助還會被人罵,真可悲」、「很多房東要拿又不繳稅啊,然後說什麼這樣租金會比較便宜,鬼扯!吃相難看」、「申請補助不用房東同意」。
針對相似事件,過去內政部也說明,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房東也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因對於房客顯失公平,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主張無效。
內政部補充,若房東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調漲租金或負擔所增加稅賦,因已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除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該約定無效外,同時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及申訴,如經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經再次命其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編輯: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