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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在2020年4月29日以「後宮花名冊扯入...」為主題刊登報導,報導中除了披露羅志祥四處約砲外,聲稱掌握來自周揚青上海閨蜜的可靠消息,有4位女藝人也是「豬女郎」,後宮陣容頗為可觀,其中就包含網拍女模張香香。
對此,張香香否認與羅志祥有瓜葛,她不滿被周刊影射與羅志祥有性關係存在,認為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張香香因此提告主張精鏡傳媒公司與負責人裴偉、《鏡週刊》總編輯廖志成未盡監督指揮責任,應與撰稿記者宋筱玲連帶賠償精神慰撫100萬元並登報道歉。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刑事部分,難認記者有主觀上真實惡意難認記者有主觀上真實惡意,給予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記者採訪的「大老闆」爆料者,並未提及任何張香香與羅志祥往來的證據,該名記者也未向張女查證、平衡報導,判決周刊和記者敗訴,需賠償張女1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孫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