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純勝訴!稱18歲抽脂「做壞了」挨告 檢駁回不起訴

▲雞排妹鄭家純和醫美診所的糾紛判決出爐。(圖/翻攝鄭家純臉書)
▲雞排妹鄭家純和醫美診所的糾紛判決出爐。(圖/翻攝鄭家純臉書)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雞排妹鄭家純18歲時,曾和高雄知名醫美診所合作,以廣告代言換免費抽脂,但8年後要求該診所撤下她的宣傳照,還提告侵害肖像權,並在臉書上說「整型做壞了」,再遭對方提告妨害名譽,高雄地檢署6月偵結不起訴處分,診所不服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審核認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駁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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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在2020年發文表示「我的大腿做過兩次抽脂手術,因為18歲時做壞了,導致要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診所發現後向她求償300萬元、提告妨害名譽,雞排妹也認為其肖像權受侵害,要求診所將她的宣傳看版舊照撤下,並求償150萬元,不過後續因雞排妹告錯對象遭判敗訴。

▲鄭家純(雞排妹)分享8年以來的雙腿進化史,坦承動過抽脂手術,正面回擊酸民。(圖/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鄭家純(雞排妹)分享8年以來的雙腿進化史,坦承動過抽脂手術,正面回擊酸民。(圖/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高雄地檢署展開偵查後認為,整形結果好壞是個人主觀想法,消費後好評、負評都屬正常,且貼文內容陳述的是事實,而診所為具有相當規模、知名度的醫美診所,對於整形技術、客戶隱私等議題,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雞排妹發文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偵結處分不起訴。

診所不服再議,高雄高分檢認為雞排妹稱「做壞了」、「得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是親身體驗後的主觀意見表達,屬與消費者公共利益有關的可受公評事項,原處分已查明相關事證,未有偵查未完備情事,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

該診所稍早發出聲明,稱本案為言論自由的濫用,對於檢方的處分不符合被害者的感受以及國民的法律感情,深感遺憾,將尋求後續救濟。(編輯:林莞茜)

▲雞排妹遭問翁立友,出言諷刺。(圖/記者吳雨婕攝, 2021.03.26)
▲雞排妹和醫美診所糾紛,高雄高分檢認為雞排妹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駁回再議。(圖/記者吳雨婕攝,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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