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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依據「商業判斷法則」,認為兆豐銀無法證明蔡友才、吳漢卿有惡意目的等情事,也無法證明銀行遭裁罰與2人行為有因果關係,判兆豐銀敗訴。兆豐銀針對敗訴部分的2億元本息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美國DFS指兆豐銀紐約分行有缺失,蔡友才未監督紐約分行的法遵制度有無符合美國當地主管機關要求、美國法規制度,害得兆豐銀被罰,說法可信。
紐約分行的缺失,包括: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董事會未加強督導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內部稽核未能確保查核品質及督促海外分行改善缺失等,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吳漢卿不是業務缺失期間的總經理,僅判決蔡友才應依民法、公司法賠償兆豐銀5千萬元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