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30元查賄標準!最高檢:選舉查察由檢察官綜合研判

▲法務部請最高檢察署研議「30元賄選門檻」是否過時,最高檢察署已作出統一標準,30元查察標準不變。(圖/NOWnews資料照)
▲法務部請最高檢察署研議「30元賄選門檻」是否過時,最高檢察署已作出統一標準,30元查察標準不變。(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朝野立委上禮拜關心,候選人贈送文宣禮品30元之賄選門檻,是否應依物價指數調高至150元,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署一周內研議。最高檢察署今(12)日表示,基於端正選風,仍有維持30元標準之必要,呼籲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支持,逐漸減少發放文宣禮品,形成良好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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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認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有關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以及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民眾茶水及餐飲者是否構成賄選,應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之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

最高檢察署表示,「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是20多年前,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為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現今民智已開,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的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支持,始為民主法治之正軌。

最高檢表示,候選人所送物品的價格,是採用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成本?或如自國外進口貨品,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台灣價格?等易有爭議;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的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之方式,迂迴逃避刑責,所以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此仍須視實際案例個別研判。

最高檢指出,為發放宣導品,候選人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候選人贈送宣傳物品,雖主觀上是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的候選人,將產生不公平、不利之因素。

最高檢察署參考日本《選舉罷免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亦即日本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我國類此上揭贈送禮品,易生瓜田李下賄選之嫌,也應逐漸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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