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逃逸移工不抓反索賄 北市2貪警重判定讞

▲北市2名貪汙員警,遭最高法院重判定讞。(圖/翻攝google map)
▲北市2名貪汙員警,遭最高法院重判定讞。(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員警林長玲、蔡志偉被控,利用在台北車站附近盤查逃逸移工的機會,以不移送移民署為條件,勒索或收賄共13萬2000元,如果沒錢就逼對方拔金項鍊相抵,見有姿色的女移工還暗示可媒介性交易。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認為林、蔡2人損害警察風紀至鉅,今(17)日駁回上訴,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重判林、蔡各9年2月及8年定讞。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書指出,林長玲、蔡志偉於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間,任職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一開始只有林長玲會開口,向被查獲的逃逸外籍移工收賄或藉端強占財物,包括:現金、黃金項鍊等,之後蔡也加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

高院更一審審酌,林長玲從事警察工作長達21年之久,理應知悉賄賂是嚴重觸法行為,他一度坦承全部犯行及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卻又翻異前詞,拖延訴訟及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另外,蔡男也對犯行毫無悔意,各判刑9年2月及8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