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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23攻佔行政院案中,檢方原起訴包括魏揚在內共132人,民進黨全面執政後,2016年間,時任行政院長林全撤回侵入建築物及毀損告訴。
一審判魏揚等人無罪,另有11人因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等罪判處3至5月,可易科罰金。
二審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魏揚等7人有罪,各量處2至4月,另11名有罪被告中的李冠伶、許順治主張公民不服從、行使抵抗權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去年10月,更一審改認定,行政院已撤告,屬告訴乃論,魏揚等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李冠伶、許順治進入行政院時破壞拒馬間的鎖鏈、鐵絲等手段,具有暴力性,非最後不得已手段,且不符緊急避難要件,構成犯罪,維持一審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的認定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