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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戰管聯隊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將李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李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自從軍以來屢獲記功、嘉獎,他是酒駕自摔,未致人傷亡,軍方未審酌違失情節輕重,對他做出最嚴厲的處分,使他喪失請領退伍金之權利,難以再申請復職,形同完全剝奪他服公職之權利,原處分之懲處顯然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為,軍風紀實施規定及懲罰基準表已明定,志願役軍官酒駕肇事者,無論吐氣酒測或抽血酒測的濃度多寡,都須給予撤職處分,國防部及空車戰術管制聯隊對李的撤職(懲罰)、停止任用3年及停役,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李的提告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