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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總量的部分,曾文生說,大家都沒有辦法以經驗提出總量上限,最好的做法就是逐漸發展,透過光電設計與漁電共生設計,觀察對當地的影響狀況。而環境社會檢核機制也訂定出漁民、光電業者與地主的3方標準契約模式。
曾文生說,政府也要求光電開發時,也要讓原來承租養殖漁民有繼續承租的權利,同時要求生產要達到一定程度的量,這些都有在一開始的規範中,也坦言施工過程需要更仔細的管理,也確實更細緻溝通。
發言人羅秉成說,行政院已注意到這議題,對於當地居民與漁民的反映與訴求,院長特別指示副院長沈榮津,來協調經濟部、農委會,將相關訴求與主張要有所調解,會成立在地工作站,透過在地機制溝通協調,希望能夠圓滿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