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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內指出,場館之借用,依新北市政府所屬運動場館使用管理要點第5條規定,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6個月至1個月以書面提出;林佳龍競總於今年8月19日同時申請借用板橋第一運動場廣場及板橋第二運動場,使用日期為11月23至26日,因板橋第一運動場廣場已於5月23日被申請借用,故權責機關體育處同意借用第二運動場,並無阻擋林佳龍競選總部申請事宜,另在板橋公館街借用道路部分,已於11月4日辦理會勘,現場與周邊相關單位積極協調借用事宜,並請林佳龍競選總部進行部分申請內容修改,待依會勘結論修改完成,將依規定核定路權申請案。
新北市政府表示,板橋區公所為第一線基層單位,對每件路權申請案皆依規定進行專業審查,面對這次的惡意誤導承受了相當大的壓力,公所已不斷地重申說明,也拜託林佳龍競總「麥擱亂講」,打擊基層公務員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