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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偵訊後認為這名市議員參選人於今年9月至11月間,涉嫌以每票現金新台幣1萬元至1萬5000元不等代價,行賄台南市境內具有山地原住民選舉權選民,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今天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台南地方法院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經法官開庭訊問,被告承認有分別交付兩名證人款項,但否認賄選,辯稱為幹部車馬費。而檢察官聲請羈押書所指犯罪事實,證人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等證物,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嫌疑重大。
台南地院指出,被告雖否認部分犯行,然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指,被告賄賂證人犯罪事實已經證人證述明確,且有證物可佐,案情並無不明之處,其他6名證人均已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完畢,並有相關證物扣押在案,難認有共犯存在。
台南地院指出,檢察官提出證人錄影畫面,因訊問現場狀況不明,證人也未提到被告交付款項是用於行賄,不足以認定此人為潛在選舉權人,難認定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檢察官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將被告釋放。
針對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台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將提出即時抗告。(編輯:陳仁華)11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