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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本金融廳係對在當地取得執照的加密資產交易業者FTX Japan ,為FTX的日本子公司,發出暫停營業的行政處分,並採取措施保障FTX Japan客戶的權益,相關措施並未及於境外之FTX交易所;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於111年11月21日發布新聞稿澄清,FTX交易所未獲MAS許可且在境外營運,MAS無法保障在FTX交易所上交易的新加坡用戶權益。即使虛擬資產交易所在新加坡獲得許可,目前也只會受到洗錢防制目的之監管,而不是保護投資者。
第三,鑒於虛擬資產交易資訊不透明且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民眾無論透過境內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或私下進行交易,務必提高警覺,謹慎判斷相關訊息的真偽,並審慎評估投資風險,金管會也已多次提醒民眾虛擬資產交易風險,將持續關注相關後續發展,並瞭解國際上相關主管機關對本事件的看法及處理。另除「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外,其他種類的虛擬資產或由其衍生之相關商品(如期權、保證金交易等),都未經本會核准發行。
金管會指出,本事件的交易平台係在境外,並非經本會核准設立的機構,相關商品也係在境外提供,因此不適用既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處理機制。(編輯:林莞茜)
有網友到跨世代倡議平台提案,認為金管應主動了解納管,而不是把加密貨幣當成一個「外星人」,目前加密貨幣已經全世界流通,金管會或政府應該有專門單位研究,而不是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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