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受刑人也想投18歲公民權公投 聲請假處分遭駁

▲北高行駁回7位受刑人的聲請。(圖/記者潘千詩攝)
▲北高行駁回7位受刑人的聲請。(圖/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死囚蕭仁俊、廖家麟等7位受刑人想參與明天的「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案投票,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5)日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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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仁俊、廖家麟等7名受刑人表示,他們都滿20歲,其中5人設籍台北分監、台北監獄關逾6個月,另2人設籍新北市,他們主張皆符合《公民投票法》24-1準用《選舉罷免法》17-1在籍投票之規定,但因服刑而行動受限,因此請求矯正機關設立投開票所或戒護他們到附近投開票所,讓他們明天能行使公投複決權但被中選會拒絕,因投票日在即,如未能適當處置,將無法投公投,顯有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北高行認為,蕭等7人要求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或暫時准予戒護投票,但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屬於各縣市選委會負責的事項,中選會只負責指揮監督,並非義務機關,7人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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