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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男為取信林男,事後不斷佯稱事情辦好了、給上頭5萬元;但林男仍於去年3月間遭警逮捕執行觀察勒戒,4月間勒戒完畢後,始終無法找到胡男,才知受騙。
胡男坦承犯罪,稱因2018年購屋、房貸達1000萬元,一時起貪念才會犯案,事後非常後悔。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6月,褫奪公權2年;二審改判2年、緩刑5年,須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
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將胡男判處2年、緩刑5年,須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並褫奪公權1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