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兵教召回營「揍班長」遭判3月!軍方上訴求重判被駁回

▲新制教召召員在林口靶場進行65K2步槍射擊訓練。教召示意圖,與文內當事人無關。(圖/記者呂炯昌攝)
▲新制教召召員在林口靶場進行65K2步槍射擊訓練。教召示意圖,與文內當事人無關。(圖/記者呂炯昌攝)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位黃姓男子,於去年接受教召的時候,不滿下士班長管教的口氣,竟揮拳毆打班長臉部,事後被憲兵隊移送高雄地檢署法辦。法院一審判決黃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軍方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但遭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不過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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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黃男於去年4月12日至16日,接受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教召,在營期間視同二等兵現役軍人。不過黃男卻在教召的最後一天,被翁姓下士班長提醒關閉宿舍電扇以及趕快集合時,認為翁姓下士班長的語氣不佳,憤而揮拳毆打翁姓下士班長臉部,導致翁姓下士班長左臉、下巴挫傷。

憲兵隊立即將黃男依海空軍刑法移送,黃男供稱自己是不小心揮拳打到班長,並非故意打人,且他揮拳前也不知道對方是班長,否認自己有對長官施暴或傷害的犯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確實有可能不知對方是班長,判處黃男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但軍方認為判刑過輕,提起上訴。上訴主張應對黃男處以對長官施暴罪,對長官施暴罪的量刑範圍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翁姓下士班長要求應據此判處黃男5年有期徒刑,以示警惕。

不過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出爐,認為一審量刑妥適,至於軍方主張應改依對長官施暴罪判刑,並非上訴的審理範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全案仍可再上訴。(編輯:倪浩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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