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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隊立即將黃男依海空軍刑法移送,黃男供稱自己是不小心揮拳打到班長,並非故意打人,且他揮拳前也不知道對方是班長,否認自己有對長官施暴或傷害的犯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確實有可能不知對方是班長,判處黃男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但軍方認為判刑過輕,提起上訴。上訴主張應對黃男處以對長官施暴罪,對長官施暴罪的量刑範圍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翁姓下士班長要求應據此判處黃男5年有期徒刑,以示警惕。
不過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出爐,認為一審量刑妥適,至於軍方主張應改依對長官施暴罪判刑,並非上訴的審理範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全案仍可再上訴。(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