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犯罪態樣 司法院提出量刑建議

▲司法院今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出量刑建議(圖/NOWnews資料照)
▲司法院今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出量刑建議(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針對環保犯罪的量刑,司法院今(13)日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出量刑建議。司法院表示,針對污染型及保育型的環保犯罪來探討,作為法官辦理環境犯罪量刑時之參考,以期量刑更為公平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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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各界對於環境犯罪量刑公平及妥適之期待,司法院已邀集實務工作者、行政機關、民間團體及相關領域學者組成焦點團體,先後召開3次「環境犯罪案件量刑審酌事項諮詢會議」,並將環境犯罪區分為「污染型環境犯罪」及「保育型環境犯罪」。

以《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審酌事項,分別從「實然面(近年審判實務之量刑狀況)」及「應然面(環境犯罪之重要量刑因子及量刑時之注意事項)」討論。

司法院表示,與會成員提出諸多建議,首先、環境危害程度愈重,量刑應愈重:行為人造成主管機關難以查緝或難以判斷污染物之影響程度、犯罪行為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損害或污染物具有高危險性等,均宜列為從重量刑因子。

其次、有事後補救者,可以做有利思考:行為人主動回復環境、與行政機關合作清理污染物、提供補救措施等,則宜列為從輕量刑因子。

第三、依危害類型進行細緻化的量刑思維: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之種類、數量、地點、範圍、時間、次數等,亦宜列為量刑審酌事項。

最後、將環境主管機關意見納入量刑審酌:量刑前如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得作為量刑辯論之基礎,以及對法人科以罰金刑時之量刑因子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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