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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審酌事項,分別從「實然面(近年審判實務之量刑狀況)」及「應然面(環境犯罪之重要量刑因子及量刑時之注意事項)」討論。
司法院表示,與會成員提出諸多建議,首先、環境危害程度愈重,量刑應愈重:行為人造成主管機關難以查緝或難以判斷污染物之影響程度、犯罪行為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損害或污染物具有高危險性等,均宜列為從重量刑因子。
其次、有事後補救者,可以做有利思考:行為人主動回復環境、與行政機關合作清理污染物、提供補救措施等,則宜列為從輕量刑因子。
第三、依危害類型進行細緻化的量刑思維: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之種類、數量、地點、範圍、時間、次數等,亦宜列為量刑審酌事項。
最後、將環境主管機關意見納入量刑審酌:量刑前如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得作為量刑辯論之基礎,以及對法人科以罰金刑時之量刑因子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