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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造成楊女頭部創傷併發腦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骨折等傷勢,治療後仍留下智力衰退、語言障礙、四肢運動功能障礙等重傷害,生活無法自理。楊女父母於是提出國賠告訴,求償2400萬餘元。
法官審理後認定,姜員駕駛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不受道路速限與紅燈限制,並無肇事因素,不過行經路口時,理應可預見對向綠燈恐有車輛交會,卻未採取積極防免手段,因此還是有所過失。不過楊女騎車經過路口,理應可聽聞警示燈和警鳴器等警號,但卻未避讓,也要自負6成責任。最終扣除楊女已獲得的保險理賠後,判決警方須賠償楊女491萬餘元,楊女父母各32萬元精神撫慰金,共55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倪浩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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