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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該網友相當傻眼,坦言心情非常差,詢問了周邊資深的同事之後,大家都紛紛表示「不知道有這個規定」,他便以自身例子提醒諸位網友「離職之前要先搞清楚公司年終的相關規定」;貼文一出,不少網友紛紛回應「要提離職當然是先拿到錢才說,傻傻的」、「口頭提離職就是自動生效了,下次注意點」、「真的切記錢入袋了再提...勞基法是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發年終的」、「勞基法本身就沒規定要發年終.....都一定是拿到錢才提離職,直接上了一課」、「前公司同事領年終前提離職,結果沒有年終就算了,連開工紅包兩百也沒有」。
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其實沒有強制公司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只有在相關內容的第29條當中提到:「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是屬於「鼓勵」性質的獎金類別。
至於如果像該網友的情況,則需要檢視公司的工作規則,或者勞動契約當中,是否有清楚記載「年終獎金」相關事宜,如果有的話,例如契約明訂「保障年X個月」、「全年享年終獎金福利等等」,此時年終獎金就屬於「工資」的一部份,不論公司有無賺錢都必須發放,否則將可檢舉,公司將會依照《勞基法》第22、79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若沒有的話,那只能記取教訓,下次要離職前還是要搞清楚公司的相關規定。(編輯:張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