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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上午召開院會,《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於下午三讀通過。其中,最受各界關注的加熱菸及其載具納管,條文明定禁止透過廣告、網路、看板、海報等方式進行促銷與廣告,也禁止透過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違者可處500萬至2500萬元罰鍰,未改善可按次開罰。
條文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且業者送交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等。
針對菸品標示部分,條文指出,現行《菸害防制法》第6條規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與戒菸資訊,且標示面積不得小於35%。朝野協商後,改為不得小於50%。
另現行法規針對吸菸場所的限制,為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校、大專校院的室內場所,協商後增訂大專院校與幼兒園全面禁菸。
條文更明定,鑒於加味菸容易使兒童及青少年上癮,規定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而針對吸菸年齡,條文指出原規範18歲提高至20歲,要求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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