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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曾男認為林女並未吐實且有迴避曖昧對象之意,怒氣更盛,以雙手分持拆開的單片剪刀刺擊不斷閃躲的林女,造成頸動脈及氣管壁刺穿傷大量出血,而休克倒地,林女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調查,曾男犯案後到廚房清洗手上血跡,不忘警告林女同事「當作沒看到」。
桃院、高院認定,曾男對被害人殘忍對待行徑,當予嚴懲,惟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他因感情因素衝動而殺人,非預謀行事,倘依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相繩,罪刑顯不相當,判處15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