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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克銘第一次被偵辦,是因為前太流董事長李恒隆為奪回SOGO經營權,透過郭克銘向各黨派立委行賄。
去年,北院判處郭克銘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另2年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5年,須支付國庫600萬元、提供義務勞務200小時,褫奪公權2年;丁復華因轉為汙點證人,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
經檢調長期監聽,去年又查出,郭克銘涉向政治受難者遺族誆稱,可代為遊說民代、協助修正《促轉條例》,讓建商、遺族可取得當年被強制徵收的土地,詐取至少500萬元的活動費。檢調去年7月發動第二次搜索,當時郭克銘以20萬元交保、丁復華10萬元交保。檢調持續追查又發現,郭克銘、丁復華又涉案,今天發動第三次搜索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