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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主張,中正二警分局未依規定在拒馬周圍擺放交通錐、設置警告燈號、封鎖線或派遣員警巡守,涉有過失,提起國賠請求醫療、生活及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3069萬8476元。
一審判決,中正二分局須賠償2148萬8933元;除分局上訴,吳女上訴後又追加求償20萬元。
高院認為,中正二分局已對外公告管制期間、範圍、措施,屬於依據法律授權作成命令,即對民眾發生拘束效果;吳女受命令拘束,更應提高自身注意程度小心謹慎放慢車速,不能把該處視為平時可任意往來的通行道路,該負七成主要責任。
高院重新計算後,扣除分局已支付的費用等,判准868萬元,追加之訴則判賠6萬餘元,總計87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