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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鄭2人先安排亞東石化辦理現金增資,由關係企業東富投資向大中票券申請無擔保授信3億元,東富投資連同另筆6000多萬資金,存入亞東石化帳戶,作為東富參與亞東石化增資案股款,供亞東石化償還銀行借款,使財務結構符合銀行團要求。
金管會認為,徐旭東身為大中票券公司董事,大中票券依法不得對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亞東石化辦理無擔保授信,徐旭東迂迴以東富投資名義借款,輾轉供給亞東石化運用,告發徐、鄭2人涉嫌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的不當關係人交易罪嫌。
檢方調查時,徐旭東辯稱,遠東集團旗下有200多間公司,並掛名其中多家公司董事長或董事,但並未參與董事會或公司運作;大中票券也證稱,大中票券因最大股東是遠東銀行,徐是遠東銀行法人代表,因此讓徐掛名名譽董事長。
在檢察官傳喚大中票券、亞東石化、東聯化學等公司承辦人後,發現難認徐、鄭有利用他人名義而為無擔保授信的不法犯意,且中大票券亦沒有承受任何損害,認定2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