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空白刑法案 憲法法庭今辯論

▲憲法法庭。(圖/記者潘千詩攝)
▲憲法法庭。(圖/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開發金法務長南怡君等人被控在併購金鼎證券時,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強制公開收購規定,2015年遭判有罪確定。南怡君等人質疑,《證交法》的強制公開收購規定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等理由,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憲法法庭今(7)日開庭辯論,預定3個月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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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怡君等主張,《證交法》43-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但授權主營機關金管會訂定子法「一定比例及條件」部分,欠缺具體明確,為「空白授權」,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授權明確性原則。

金管會主張,引入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是為建制公平透明資本巿場,提供公開收購人、被收購公司及全體股東公平合理的場外交易制度,以避免大量收購影響個股巿場價格及秩序,並為達到嚇阻目的,就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定科以刑責。若大法官宣告違憲,將使我國的經濟刑法(證交法)規定捉襟見肘,嚴重侵害投資大眾對我國資本市場及規範的信賴。

法務部主張,現行特別刑法中多有「部分空白刑法」,如: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空白構成要件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規範彈性等目的,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一定範圍的政策形成空間,有其必要性;從事風險領域的人,應負擔一定程度的法規範注意義務。

法務部認為,聲請人只是在爭執個案判決的法律見解,不服法院認定,與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並沒關係,不涉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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