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呂忠吉遭判5年!假釋被駁 二審廢棄發回更審

▲八仙塵爆案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主辦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判刑5年定讞已入監。他不服假釋被駁興訟,一審駁回,經上訴,二審認定有再調查必要,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圖/中央社)
▲八仙塵爆案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主辦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判刑5年定讞已入監。他不服假釋被駁興訟,一審駁回,經上訴,二審認定有再調查必要,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圖/中央社)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八仙塵爆案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主辦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判刑5年定讞已入監。他不服假釋被駁興訟,一審駁回,經上訴,二審認定有再調查必要,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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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於,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

主辦人呂忠吉經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108年入監。

宜蘭監獄110年10月提報假釋,法務部矯正署認為呂忠吉的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及身體受傷,被害人數多,且未完全彌補犯罪所生的損害,有繼續教化的必要為理由,否准假釋。

呂忠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一審宜蘭地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由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呂忠吉的假釋報告表中記載「2位被害人、1位被害人之父回函稱:對身體、心理、財產、名譽影響極大,不原諒該犯。2位被害人不贊成其假釋、1位被害人之父對其假釋沒意見」等語,但是此部分的行政調查程序如何進行、對被害人所為發函、回函數量及回函內容等,攸關原處分的事實認定基礎,均有一併調查、審酌的必要。

二審合議庭指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且影響判決結果,呂忠吉提起上訴請求予以廢棄,即有理由,且因本件事實有由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審認的必要,無從自為判決,因此日前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裁判。(編輯:張雅淨)1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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