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修全民動員準備法 戰時列管媒體、網路

▲針對中共認知作戰威脅,國防部日前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資料照/記者呂炯昌攝)
▲針對中共認知作戰威脅,國防部日前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資料照/記者呂炯昌攝)

記者呂炯昌/台北報導

針對中共認知作戰威脅,國防部日前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增訂在動員階段,散播不實訊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傳播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將新聞從業人員、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提供者納入動員方案,各級政府機關可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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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於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告期為14天,草案仍須報備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自民國90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曾於103年6月4日、108年6月19日修正施行。為符合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的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

國防部指出,因應法規的範圍涵蓋「動員準備階段」外,尚包括「動員實施階段」,因此修正名稱為「全民防衛動員法」。而「動員準備階段」是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動員實施階段」是指戰事發生、將發生或發生緊急危難時,總統依照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國防部表示,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之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或不配合提供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的必要資訊、文件,以及未經許可破壞、變更其狀態者,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處700萬元以下罰金;若企業員工執行業務犯有上述之罪,企業連帶科以7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動員時期散布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指出,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也參考「災防法」增訂,動員實施時期,犯竊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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